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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引用:
作者尤典汴太
法官法 第四條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前項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除第一款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指定十一人。
二、法官代表十二人: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三、學者專家三人: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三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我沒看到有外部人員加入評審?
這些繞來繞去不都是同一系統下的人嗎?
如果沒記錯的話這個人事審議委員會的某...


三、學者專家三人: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三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第三個不算啦...= =

你硬要說的話~第三個只能算是法律相關的~但它不是 法官那個小圈圈裡的人~
舊 2011-08-06, 03:04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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