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semmy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8條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如果今天是消防隊的救護車出勤,沒人會懷疑。但台灣的民營救護車,老早就被濫用,連歌星趕場都可以用,難道不該被嚴格管制嗎?
|
挺好奇如果你開車在路上時候後面有台值勤中的救護車開在你後面,那個時候你讓不讓呢?
以後想擋救護車的駕駛應該來這邊進修,看看這些專業意見,真是強過"未注意"這個說法幾百倍呀!
而且說出來還不會這麼輕易就被人吐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