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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湯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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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湯姆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尬車黨妻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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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emmy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8條,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如果今天是消防隊的救護車出勤,沒人會懷疑。但台灣的民營救護車,老早就被濫用,連歌星趕場都可以用,難道不該被嚴格管制嗎?

搬法條, 人人都會, 透視眼, 誰都沒有!!! 你是寧願當一個因為自認為依法行事, 在沒有透視眼或是天眼通的情況下, 卻硬是要擋救護車的優良駕駛呢? 還是說寧願當一個遵守考駕照時學到的交通規則, 遇到救護車鳴笛閃燈就讓道的善良+優良駕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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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可以脫離這種獨自承受壓力的生活!

未來, 開始有點光明! 過去, 不要再來找我!

PS: 喵喵不在此限, 非常歡迎喵美眉來找!
舊 2011-08-05, 04:42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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