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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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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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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emmy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8條,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如果今天是消防隊的救護車出勤,沒人會懷疑。但台灣的民營救護車,老早就被濫用,連歌星趕場都可以用,難道不該被嚴格管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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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法條, 人人都會, 透視眼, 誰都沒有!!!  你是寧願當一個因為自認為依法行事, 在沒有透視眼或是天眼通的情況下, 卻硬是要擋救護車的優良駕駛呢?  還是說寧願當一個遵守考駕照時學到的交通規則, 遇到救護車鳴笛閃燈就讓道的善良+優良駕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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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可以脫離這種獨自承受壓力的生活!
未來, 開始有點光明!  過去, 不要再來找我!
PS: 喵喵不在此限, 非常歡迎喵美眉來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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