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ilimu
GBI(真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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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黃力勉╱台東報導】
不過日前陳女偶然發現,老翁名下還有三個孩子,分別是廿九歲的朱女、廿四歲的朱男及廿歲的古男,老翁獲悉後大為震驚,經向古女追問後才發現,三名子女是古女與他人所生,並非老翁的骨肉。
老翁日前向台東地檢署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不過按民法規定,老翁最晚須在子女成年兩年內提出確認,但三名子女都超過廿歲,已逾法律追訴期,因此地檢署做出不起訴處分,三名確認都是老翁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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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小孩不見得要認這個「婚生父」啊....也有可能因為親情或身分認同的需要,希望認「親生父」的。
這年紀不知道是哪一年算的。如果是今年,那麼最小的那個還有機會提出「否認生父之訴」。
民法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22歲以前還有機會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