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昨認為,莊男行竊被認出後,應道歉認錯或離開,雖然他殘忍狠心割斷李女頸動脈致死,但考量犯罪時才19歲,
犯後已認罪並與家屬和解,最後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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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條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
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332 條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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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20年4個月...我看不懂?
如果無期徒刑減輕者,最多就20年,那多出來的四個月哪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