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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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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47
引用:
作者supermaxfight
在法庭上自述:當時我在恍神沒注意到
法官:很好,應注意而未注意


老一代的人常會有這種觀念

以為違規(包含沒駕照)被人撞死是活該、我老爸以前也是對我這麼說
真的要到法院實戰、你就會深深的體會到這種觀念會他媽的害死人

除非你有辦法舉證你無法及時注意對方
如:對方在無法反應的距離突然跳出來
或你沒有義務注意對方
如:綠燈時穿越十字路口的紅燈方,對方在你後方撞上來

如果對方明明在你前方(你絕對找不到法規規定你開車不用注意前方)
而且你還有充足的反應時間
卻故意搞危險的行為、而且還出了事
被人錄下來證明你的行為有問題

到法院…不被剝層皮別想脫身

總之、別以為樓主那種行為很痛快、很爽
到時真的出事、你就會知道「蠢」字該怎麼寫了
舊 2011-08-01, 08:47 P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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