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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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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366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所以民法上這個是說不通的

刑法上就如前面的網友提的

不過一般放高利貸不會找法院吧,底下都養一批打手,要嘛也找私人法院(打手)來處理…

ps.注意一下,要是你還是以30%的利息還給了借款人…那你多還的10%利息是要不回的喔…因為民法的規定是"無請求權",並非"該請求權無效";這2個意思差很多
 
舊 2011-07-26, 11:06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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