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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重利罪」淺析:
原則上雙方基於平等地位訂定契約,法律應無須介入,但借貸契約,商借者處於經濟上弱勢,急需解決經濟問題時,對於借貸之契約內容,並沒有公平決定之機會,在此情形下,法律就應介入予以保護,同時也在維護資金市場之秩序。故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明文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要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首先須有重利之犯罪故意,而所謂重利故意,乃指行為人認知借貸者正處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形下,而仍貸以金錢等財物,以取得顯不相當重利之主觀心態。其次尚需符合下列三要件:
(一)為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若借貸者於借貸時並非處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狀下,縱行為人貸予高利,仍不成罪。而此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係以一般人觀念的認知為標準,並無嚴格的解釋與律定。
(二)為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即行為人移轉金錢等財物予借貸者,此金錢不限本國貨幣,外國貨幣亦屬之。而現今網路虛擬遊戲中之錢幣(如天堂幣)雖為法院實務上認定之有價物,但非此罪所稱之金錢。
(三)為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若未自借貸者獲取顯不相當之重利,因本罪並無未遂之處罰規定,故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