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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Totenkopf
動保法是不是應該有條文處罰這種沒有管好寵物以致造成動物死傷的飼主?

動保法第五條有如下規定: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其中第二項第四款"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這個應該就算吧.......
舊 2011-07-20, 02:22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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