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菊草葉
簡單說一下:
1. 法官要閱卷就要拆彌封卷宗(假設檢察官有封)。
2. 法官看完卷證,公文彌封作業是書記官的份內工作。
3. 檢察官要保護證人,應該按照「證人保護法」將檢舉人列為秘密證人,但並沒有。
4. 依法不得限制被告律師閱卷。
如果檢察官已經將檢舉人列為秘密證人,周占春法官卻沒彌封卷宗,而且書記官照樣讓律師閱卷而且影印攜出,那我就贊成檢察官的起訴理由。
我很懷疑媒體怎麼都沒去追檢察官問他為何不將檢舉人列為秘密證人,好加以保護?
這檢察官倒是值得好好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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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方聲請搜索票時,卷內如果有密封資料袋,那是警方封的,不是檢察官封的。
2.其實規定是誰拆的誰要封,但實際上檢察官、法官拆完後都丟給書記官封。
3.沒列入證人保護法的原因判決書中有講到,該檢舉人非證人。
4.依法律師得閱卷,但就應保密部份,得限制其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