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菊草葉
簡單說一下:
1. 法官要閱卷就要拆彌封卷宗(假設檢察官有封)。
2. 法官看完卷證,公文彌封作業是書記官的份內工作。
3. 檢察官應該按照「證人保護法」將檢舉人列為秘密證人,但並沒有。
4. 依法不得限制被告律師閱卷。
如果檢察官已經將檢舉人列為秘密證人,周占春法官卻沒彌封卷宗,而且書記官照樣讓律師閱卷而且影印攜出,那我就贊成檢察官的起訴理由。
我很懷疑媒體怎麼都沒去追檢察官問他為何不將檢舉人列為秘密證人,好加以保護?
這檢察官倒是值得好好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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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都有寫
不過你寫得清楚多了,good
而且我看完判決書的想法是,也不是恐龍法條的問題,我看是恐龍程序和恐龍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