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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草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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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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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6APF6T
周占春被控前年二月間核發盧俊華私種大麻案搜索票時,拆閱檢舉人資料,事後未依「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份保密作業要點」彌封,案件起訴後,書記官劉麗英也疏於注意,將檢舉人資料交給被告律師閱卷,害「阿海」身分曝光慘遭盧俊華持槍恐嚇;檢方認定周、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明定「查緝機關對於毒品案檢舉人身分應絕對保密」規定,依洩密罪起訴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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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否我多心,感覺法官並未犯錯,真正有過失的是書記官才對吧.是否檢方有真對特定當事人因人設事才做共同起訴?



簡單說一下:

1. 法官要閱卷就要拆彌封卷宗(假設檢察官有封)。
2. 法官看完卷證,公文彌封作業是書記官的份內工作。
3. 檢察官要保護證人,應該按照「證人保護法」將檢舉人列為秘密證人,但並沒有。
4. 依法不得限制被告律師閱卷。

如果檢察官已經將檢舉人列為秘密證人,周占春法官卻沒彌封卷宗,而且書記官照樣讓律師閱卷而且影印攜出,那我就贊成檢察官的起訴理由。

我很懷疑媒體怎麼都沒去追檢察官問他為何不將檢舉人列為秘密證人,好加以保護?

這檢察官倒是值得好好觀察。


 
舊 2011-07-20, 12:12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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