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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引用:
作者菊草葉
抱歉,你們在討論哪一條恐龍法律?「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份保密作業要點」?

沒在講哪一條法

不過你講要點那部分是對的,想拿那個去告,很難

引用:
作者6APF6T
慘遭被告持槍恐嚇
周占春被控前年二月間核發盧俊華私種大麻案搜索票時,拆閱檢舉人資料,事後未依「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份保密作業要點」彌封,案件起訴後,書記官劉麗英也疏於注意,將檢舉人資料交給被告律師閱卷,害「阿海」身分曝光慘遭盧俊華持槍恐嚇;檢方認定周、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明定「查緝機關對於毒品案檢舉人身分應絕對保密」規定,依洩密罪起訴兩人。

=====

不知是否我多心,感覺法官並未犯錯,真正有過失的是書記官才對吧.是否檢方有真對特定當事人因人設事才做共同起訴?

建議你去看看判決書,就會知道為什麼法官和書記官同列被告
舊 2011-07-20, 12:01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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