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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elle-lai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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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引用:
作者BMC
我當然知道你不是講資訊系統

我說你這樣舉例很奇怪是因為整個國家如果你要看成系統,司法系統僅僅只是一個子系統

彼此都是在互動交流,沒有說甚麼問題都是誰的問題

今天你看到一個判決你覺得不對,不全然都是那個司法系統的問題

就如同我前面所說,法律不是只有司法系統來訂,你忽略了立法系統的問題

今天這個判決你有看清楚裡面怎麼寫的嗎?如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這個法律並沒有局限法官,又沒有其他法律可以判,請問你要怎麼判?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這是我對這條新聞的看法,誰都覺得法官不該洩漏檢舉人身分,做為一個法官就算沒法律規定,他也應該有這個基本常識

但很不幸,有人踰矩,更不幸的是,我們沒有規定,想罰法官還沒有東西可罰

現在是司法社會,一個人有錯,道德上你可以批評,但是你要懲罰他,你就要有公權力去罰,但是我們害怕公權力是無限上綱,所以訂法來約...


我的意思是,這個事件是面對這個子系統,而這個子系統的功能以經失效,外面的人當然是針對這個子系統,而子系統裡面對失效的問題,並不是只把錯誤訊息丟出就不管了,如何協同其他子系統來處理,或是另一個子系統協調修正來解決這個子系統的問題,這都是這個子系統或是系統成員跟自行運作的,而不是丟訊息出來叫面對的用戶自行去尋找對應的另一個子系統來解決。

至於『台灣人民的司法常識大部分都停留在幼稚園』那又如何,理想的司法系統本跟就該是生活了,如果要一般民眾司法常識一定要到大學程度才能在台灣生活,那還不是回歸到問題的本質,子系統只會丟訊息,民眾得用自己的對系統的瞭解,自己找相對應的另一個子系統去解決,至於對該企業子系統瞭解程度只有幼稚園者,就沒有資格活了是嗎。
舊 2011-07-20, 11:31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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