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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引用:
作者michelle-lai529
系統是指整個系統,而不是光指『資訊系統』,既然是garbage in,那就得解決garbage in的問題,in、out、規則、調整流程、運作模式、人......都是系統的一份子,某一個子系統出問題,牽扯到另一個子系統,用戶的認為是,整個大系統已經背離需求越來越遠了,而用戶要自己去瞭解哪個子系統出了問題,然後自己解決嗎。

我當然知道你不是講資訊系統

我說你這樣舉例很奇怪是因為整個國家如果你要看成系統,司法系統僅僅只是一個子系統

彼此都是在互動交流,沒有說甚麼問題都是誰的問題

今天你看到一個判決你覺得不對,不全然都是那個司法系統的問題

就如同我前面所說,法律不是只有司法系統來訂,你忽略了立法系統的問題

今天這個判決你有看清楚裡面怎麼寫的嗎?如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這個法律並沒有局限法官,又沒有其他法律可以判,請問你要怎麼判?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這是我對這條新聞的看法,誰都覺得法官不該洩漏檢舉人身分,做為一個法官就算沒法律規定,他也應該有這個基本常識

但很不幸,有人踰矩,更不幸的是,我們沒有規定,想罰法官還沒有東西可罰

現在是司法社會,一個人有錯,道德上你可以批評,但是你要懲罰他,你就要有公權力去罰,但是我們害怕公權力是無限上綱,所以訂法來約束公權力的行為

現在公權力有,但沒有法,如果你不希望以後的公權力是無限上綱,你也只能修法讓公權力得以伸張

最近一大堆的恐龍法官議題,不少都是因為這樣,大家不懂得公權力、法律之間的分際在哪邊,只因為判決不合常理,直覺得認為一定是法官有問題

恕我講句不好聽的,可見台灣人民的司法常識大部分都停留在幼稚園的程度


引用:
作者海豹
雖然我法律一概不懂
但我不相信找不到任何一條法來逞罰這件事
(今天如果是上面服了震怒丸,別說一條,十條都可能找了出來)
不過基於官官相護,檢方就找一些明明會被駁回的法規來起訴
那自然就無疾而終了...

假設是法院裡的清潔工整理法官桌子
那沒封好的文件掉了出來,他隨意記住了人名說了出去
他也不是檢調系統,查緝機關,他更不是沒封好卷宗的人
照這種司法邏輯,那他就一點事都沒有嘍~~

有啊,樓上不是講了?

但為什麼檢方會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可以想想看

清潔工的部分

如果檢方控告的是清潔工違反法院的雇用契約,應該會成立(我猜想)

但是如果拿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結果會跟這條新聞是一樣的
舊 2011-07-20, 11:16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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