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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BMC
是恐龍法條,不是恐龍判決,請搞清楚
媒體故意這樣寫,別隨之起舞
法官不能因為他個人喜好就隨便踰越法律,你該問的是:為什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沒有想到洩密的,不僅限於查緝機關?
還是要強調,我沒有說法官就可以洩漏檢舉人身分,我要說的是,法官的確在倫理上不該任意洩漏這類資料,但很可惜,我們的法律管不到這樣的法官
這個討論區很多人是這樣:只要講出跟他不一樣的說法,就認為對方是贊同他覺得不好的事情,希望樓主你不是這樣的人

嘿嘿~~

果然出來了
每次說恐龍法官
就會有人說法條是這樣,法官也不能違法
真的是這樣嗎?
下限3年、上限10年的刑期
法官故意只判3年,然後說法律就是這樣,法官也不能違法
要就直接修法
屁!
這次法院這樣"認為"
要不要問當初立法的那些人是不是也這樣"認為"
你還說到"系統"
我倒是問問你,有那個"系統"
每次輸入的都一樣,每出來的結果是看解釋的人高興
初一、十五不一樣?
     
      
舊 2011-07-20, 11:10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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