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omad
蘋果今天的新聞
大家看看吧
2011年 07月20日
【法庭中心╱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法官周占春、書記官劉麗英涉洩露販毒案檢舉人身分,被依洩密罪起訴,但高院認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有保密義務者,僅限於查緝機關,法官不受該法條拘束,且檢方未將檢舉人列為《證人保護法》適用對象,昨維持一審判決,周、劉兩人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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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占春身分敏感,希望討論這案子別歪掉。
我認為黃字是重點。就跟上週的性侵日本學生落跑司機的個案很像(日本學生性侵案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書竟然沒用「專門對付性侵」的
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聲請羈押,而只勾選101條,偏偏101條不適用)。
兩個案子中,檢察官的輕忽都讓被害人與檢舉人受到傷害。
檢察官辦案素質和能力,真的有待檢討。說到洩密,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檢察官,不知凡幾。有案子沒辦好,先開記者會的;有先押人
再取供的;有哄騙被告「現在承認,開庭再翻供就可以」的;還有帶媒體SNG攻堅抓人的....。
檢察官想當英雄,跟媒體打好關係,大家都知道,但你不會想遇到這種檢察官,小市民遇到的話真的欲哭無淚。
ps.
蘋果下這標題有問題。一般來說,跑司法線記者發稿時大多會打電話問意見,但是編輯台編輯大概是想延燒上週的恐龍法官火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