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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是恐龍法條,不是恐龍判決,請搞清楚

媒體故意這樣寫,別隨之起舞

法官不能因為他個人喜好就隨便踰越法律,你該問的是:為什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沒有想到洩密的,不僅限於查緝機關?


還是要強調,我沒有說法官就可以洩漏檢舉人身分,我要說的是,法官的確在倫理上不該任意洩漏這類資料,但很可惜,我們的法律管不到這樣的法官

這個討論區很多人是這樣:只要講出跟他不一樣的說法,就認為對方是贊同他覺得不好的事情,希望樓主你不是這樣的人
 
舊 2011-07-20, 10:37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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