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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判決」法官可洩檢舉人身分

蘋果今天的新聞
大家看看吧
唉........還能說什麼呢?
早上檢舉,下午就有黑衣人來關照的事
法院就直接認証了

紅字是重點,高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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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判決」法官可洩檢舉人身分
周占春無罪 受害男:要搬家

2011年 07月20日
【法庭中心╱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法官周占春、書記官劉麗英涉洩露販毒案檢舉人身分,被依洩密罪起訴,但高院認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有保密義務者,僅限於查緝機關,法官不受該法條拘束,且檢方未將檢舉人列為《證人保護法》適用對象,昨維持一審判決,周、劉兩人無罪確定。
檢舉人「阿海」昨乾笑三聲後痛罵:「根本是官官相護,這是恐龍法官做出的恐龍判決。」呼籲:「以後大家看到別人幹壞事別檢舉。」阿海擔心再被找上門,已準備再度搬家。周占春昨未接電話,北院發言人黃俊明表示:「尊重高院判決。」

慘遭被告持槍恐嚇
周占春被控前年二月間核發盧俊華私種大麻案搜索票時,拆閱檢舉人資料,事後未依「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份保密作業要點」彌封,案件起訴後,書記官劉麗英也疏於注意,將檢舉人資料交給被告律師閱卷,害「阿海」身分曝光慘遭盧俊華持槍恐嚇;檢方認定周、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明定「查緝機關對於毒品案檢舉人身分應絕對保密」規定,依洩密罪起訴兩人。
高院認為該施行細則規範對象,僅限查緝機關,且「阿海」非法院作業要點明定須依《證人保護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應保密身分的檢舉人,加上《憲法》保障被告閱卷等訴訟權利,因此判周、劉無罪確定。

「沒人為曝光負責」
但台北地檢署一位檢察官反譏:「若高院認定該條文違憲,司法院應修法廢掉相關違憲規定。」律師張景源也抨擊:「竟然沒人須為檢舉人身分曝光負責,對社會恐難交代。」
     
      
舊 2011-07-20, 10:30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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