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懷疑板檢引用的刑事訴訟法163條跟書上寫得不一樣
引用:
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
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
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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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是拿"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做擴大解釋 而非如他新聞內所講的可以檢方蒞庭補正
因為真正請檢察官到場補正的刑事訴訟法修改案還躺在立法院裡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