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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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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我當然省略了很多東西,畢竟這裡不是課堂,也不是在寫什麼文書,
但是對結果來說沒有任何影響,不是?
你都把名字提出來了,那我相信你也知道高明哲被公懲會懲處自己退休、蕭仰歸休職
那高明哲這份無罪判決算什麼?

你也清楚法院不是不會犯錯,像蕭的CASE,
檢察官提非常上訴做什麼?這跟適用性有什麼關係?

至於「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進行主義」
學理上當然會就這些東西討論制度設計
但實務上可沒有規定法官不該自己把事情弄清楚
這方面的責任都該由檢察官負責,最少高院不這麼認為不是?


我不知道你所謂的結果是什麼。

但是如果真的有證據證明高法官因為蕭法官的關說而下了錯誤的判決,懲處不會只有這樣。
而且非常上訴不是被駁回了嗎?

再說,即使是所提的非常上訴,其實蕭案爭執的點是在於『蕭賢綸當時是否知道發生事故了』,是的話就是有罪,否的話就無罪。有沒有注意到,不會有人去討論蕭賢綸當時是否因為過失而不知道事故發生?

原因是什麼,讓我提醒你一點,刑法的核心精神是什麼?

如你所說的,這是基本的法律常識,而如果真如你所說的,一個法學院會犯下這樣的基本法律常識的錯誤,那我真的很擔心我國的法界的未來。


又就本件性侵案高院撤回地院裁定的部份,這其實是有些眉角的,我不知道你對實務了解多少,但如果你連前面基本常識都會犯錯,那我不認為你會了解這些實務上的眉角。

如果你想了解我的看法的話,那麼先想清楚我上面問的刑法核心精神問題,先發現你上面錯在哪裡,明天有空就回答你。
舊 2011-07-17, 03:35 AM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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