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我不知道你說的法學院是哪一間,但是,如果肇事逃逸罪認為即使因過失而不知事故發生仍要負刑法責任的,勸你就別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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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然省略了很多東西,畢竟這裡不是課堂,也不是在寫什麼文書,
但是對結果來說沒有任何影響,不是?
你都把名字提出來了,那我相信你也知道高明哲被公懲會懲處自己退休、蕭仰歸休職
那高明哲這份無罪判決算什麼?
你也清楚法院不是不會犯錯,像蕭的CASE,
檢察官提非常上訴做什麼?這跟適用性有什麼關係?
至於「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進行主義」
學理上當然會就這些東西討論制度設計
但實務上可沒有規定法官不該自己把事情弄清楚
這方面的責任都該由檢察官負責,最少高院不這麼認為不是?
還是這個時候釋字530自動變成擺好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