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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g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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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77
引用:
作者trel
那所以最後爭議又要回到:
不該拘泥於檢察官提出的證具多寡,或是死板版的羈押的要件
而是要法官對個別案情「常理」的認知足夠(也就是大家說的社會經驗)
那問題就來了,每位法官的生活環境不同
你要他們如何對「常識」有「共識」?
是不是該訂個標準?
那訂了以後,從此按照標準的「常識」的法官,是不是又會被罵拘泥於標準的法匠?
到時候再來定義一個新名詞「Pre-常識」甚至「Pre-Pre-常識」讓大家有共識?

現代社會新聞裡,報復性的性侵告訴屢見不鮮,你是要法官猜心嗎?
「女人心,海底針」我想法官再明察秋毫,也很難100%判斷眼前的告訴人在玩什麼把戲...
如果要針對性侵嫌疑犯嚴格羈押
那我說過啦,2012大選大家就來互告啊,好好利用司法漏洞啊
男女分手報復,前男朋友要參加考試,女方就故意去告他強姦,讓他考不成啊

是要等到男鄉民自己或是女鄉民的男友、男性家人被誣陷了
才能明白...

某些狀況當然可以合理懷疑是女生報復,有可能是仙人跳
我只是就 case而言
當素味平生的中年計程車司機說女學生是一夜情,這聽起來已經是很不合常理。而且一個從日本到台灣當交換學生的人,是為了要向不認識的人報復?整件事很合理的推論就是司機有說謊的嫌疑...這是再簡單也不過的邏輯。
我知道當然不能要求法官做"神"才能做的事
但我們小老百姓只是希望他能有"正常地球人"的邏輯
這點小小的要求也過份了嗎?
總之,盧法官這次錯了就是錯,任何幫他辯駁的而引用法理的網友們,你們要講法或許站的住腳。但是講理,在這個case上,是站不住腳的。
舊 2011-07-17, 03:01 AM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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