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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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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刑訴大家都背得滾瓜爛熟了
法官在他的權限範圍內依法審判、裁定
說來這是基本中的基本,也僅止於"不要帶頭違法"而已
完全是屬於"消極面"的部分,"積極面"的預防二次犯罪發生這部分又如何?
無論檢察官是如何舉證的,
這位盧法官沒有盡到他應盡的職責是肯定的

我只講很簡單的事實,其他的見解什麼的有幾張嘴就有幾種不同的說法
爭那些沒意義,一般民眾也不在乎

今天這個CASE,盧法官到底能不能裁定羈押謝姓嫌犯?
結論:高院說可以
那最起碼在盧法官的權限下裁定羈押謝姓嫌犯,
並不是違法的

你不能說反正法官有依照法律裁定就好,要押不押都可以
對法官來說沒什麼差別,嫌犯棄保潛逃,法官拍拍屁股:
"檢察官舉證不足,說服不了我,制度如此,不是我的問題"

法官被賦予獨立審判的權力,槌子拿在手上同樣也要肩負起相對應的責任
除了檢察官要負舉證的責任外,釋...



我簡單回答好了。

你所主張的東西,涉及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也就是「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進行主義」之間的差異。

基本上,當事人進行主義主張的,是法官當一個完全的第三者,就當事人間(以刑事來講就是檢察官與被告)所提出的論證,決定相信誰,而作出判決。

而職權進行主義,則認為法官應主動積極調查事證,查明事實以作出判決。

我國刑法的原型是職權進行主義,不過因為後來留美的法律人越來越多,所以逐漸向當事人進行主義靠攏,現在號稱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不論你的老師對這套制度的意見是什麼,我想,你也應該從這名稱看出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現在是比較偏向當事人進行主義這邊的吧。

所以,你認為即使檢察官舉證不足,法官也應積極補足檢察官不足之處,有沒有注意到,你認為法官應該去做檢察官的工作,這實際上是屬於職權進行主義(個人認為還超越了職權進行主義),而違反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精神,無論你是比較支持何種主義,但就是與現行的制度不同,法官依現在制度來做,我不認為可以因此而予以非議。


最後,小小對你後面的發言的一件事表示意見。
你說法學院裡認為蕭賢綸的案件是護航,理由是因為法官『免除被告違反應盡注意義務之過失責任』,是嗎?

我不知道你說的法學院是哪一間,但是,如果肇事逃逸罪認為即使因過失而不知事故發生仍要負刑法責任的,勸你就別讀了。
舊 2011-07-17, 02:42 AM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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