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zabijiang
那同一天同樣法官負責的姨丈性侵外甥女事件, 為什麼不說是外甥女長時間仰慕姨丈,
自願發生性關係, 後來因為索討零用錢不成才挾怨報復?
照"常理"來說外甥女大有機會可以求助他人, 為什麼不求助?
一樣是證據不足, 為什麼盧法官就要羈押姨丈?
姨丈性侵外甥女有直接證據嗎?
就算性侵她100次, 你有證據證明他將來還會性侵外甥女第101次而且會逃竄嗎?
正更加證明我之前講的, 法官本來就有自由心證的空間裁量是否要羈押, 檢方提出的證據夠不夠根本不是重點.
最重要的是, 同樣是證據不足的嫌疑犯, 一個先羈押後補證據, 一個五萬元交保,
你告訴我標準在哪裡? 有沒有要聲援一下那位可憐的姨丈, 被法官這樣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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