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z29112027
看完我自己發的這篇主題的所有回應,針對某位網兄的發言,我有一些看法
1.我如果丟臉,也只不過是在PCDVD這個論壇上的發言上丟臉,但這個案例卻是整個台灣法律的臉面丟臉丟到國外去,一個外國女生獨自一人在台灣讀書生活,遇到這種不幸的事,台灣的法界竟然還不能給人家一個公道,這算什麼。
2.一些網兄說,因為檢察官的舉證不完全,所以造成判決的法官駁回拘押的理由,下了以五萬元交保的判決,那我想請問法官在幹什麼,今天是性侵的案件耶,而且還是個外國女子在台灣被性侵的事件,關係到整個台灣在國際的顏面問題,你做判決的法官是不是要更謹慎,結果不是,只是單純的按照法規在判,這叫有謹慎到嗎?
3.我知道法律沒有完美的,不可能事事都能判得公平公正,但如果今天你法官還有基本的道德理念,而不是個只會照法律條規做出判決的法官,我相信今天判決不會是這樣,但事實卻不是這樣,因為我只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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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你是針對我,所以我回答:
1.如果被告真的對女生性侵害了,而我國司法完全不採取行動,那才叫丟臉。但現在不是,現在是司法已經採取行動,只是有人不滿意,卻完全不顧法律相關規定,那不是我國司法在丟臉,是那些不顧法律規定的人在丟臉。
2.那叫裁定,不叫判決,懂嗎?
對於裁定跟判決搞不清楚的人,通常是法律的外行人,法律的外行人,當然會弄不清楚羈押的相關規定。
羈押是對還未定罪的被告最嚴厲的強制處分,也是侵害被告人權的行為,但是因為程序上它有必要存在,所以法律上規定在一定情形下得以對被告羈押,但就因為是最嚴厲的,所以要發動羈押必須是小心謹慎,同時也是必須限制最多的。所以法官在裁定准予羈押時,一定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絕對不能夠任意便宜行事。
全世界的法治國家的法官都是依照法律在辦事的,所以我國法官依法辦事,何錯之有?
而且你還是被困在媒體給你的「性侵犯必須被羈押」的觀念圈圈內,何時可以跳脫出來,認真看清楚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3.承上,一個公正公平的法官是要依法辦事,而不是依道德感辦事,不然的話受害的就是我們平民。
如果法官是依照道德感來判案,那麼碰到比較衛道派的法官,有人在街頭與女友接吻,就判公然猥褻 ,你能接受嗎?張貼清涼泳裝照,就判你散佈猥褻物品,跟成年女友上旅館發生性行為,就判你妨害性自主,因為法官的道德感很強烈,認為婚後才能發生性行為。
你能接受以上的判決嗎?
如果不能,請不要要求法官依道德感判決,法官依照的是法律,而不是個人的道德感,不能因為今天你不是被告,就要求法官要照道德感判決,這是別人的孩子死不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