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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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MC
在法律上保障的工作權,憲法已經規定
並且釋字404、510、514也清楚的解釋,「人民得以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
但是搶劫也是工作、放高利貸也是工作,如果因為人們有工作權,所以要保障,難道一些見不得人的事情也要保障嗎?
因此重點在於****易是否是一個「合乎社會期待與公益的工作」,無論****易除罪不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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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放高利貸都會危害到他人身體或造成財產損失.... ****易是你情我願, 買斷賣空, 除了是被逼迫的以外, 基本上不能相提並論.
合乎社會期待與公益的工作? 工作權我覺得不能被這樣解釋, 只要不侵害他人身體或利益為前提, 便是合法的工作權, ****易之所以一直不合法, 是因為對已婚人士有妨害家庭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