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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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chome sucks
罰娼不罰**,的確不公平,若要求平等,應兩者一起罰,而不是乾脆都不罰。
不曉得讓賣***合法化的理論為何?工作權平等嗎?這好像又遠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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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條違憲只是違反平等原則
釋字666號並沒有說明****易合法不合法的問題,666號也不是提供****易合法的基礎
因此****易除罪、性交易合法等立論基礎,不是看666號
因此,性交易除罪、性交易合法,這應該都跟罰娼又罰**無關,改成專區內都不罰,專區外都要罰,那仍然不算全然除罪
新聞都把這些概念混在一起,好像說娼**都罰就等於除罪化,我實在覺得很奇怪....
至於****易除罪或合法,我個人認為會這樣做,主要在於要釐清「甚麼是合乎社會期待與公益的工作」
在法律上保障的工作權,憲法已經規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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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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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釋字404、510、514也清楚的解釋,「人民得以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
但是搶劫也是工作、放高利貸也是工作,如果因為人們有工作權,所以要保障,難道一些見不得人的事情也要保障嗎?
因此重點在於****易是否是一個「合乎社會期待與公益的工作」,無論****易除罪不除罪、性產業合法或不合法,都可能要從這點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