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菊草葉
多謝告知。不過剛剛去了解一下,有點失望。這部法官法,很明顯地還是妥協下的產物。
第一個問題是:那些司法人員,算是法官?檢察官系統多年以來一向堅稱自己「準用法官」法條,這部法官法認為檢察官「視同法官」,也就是說,享有終身職,
天皇老子都沒轍的法官又更多了。我個人認為,檢察官系統比法官還要糟糕,所以這簡直是以肉餵虎....。
第二個問題是:最終由誰來懲戒法官?不是一個獨立的評鑑委員會,最後能決定法官去留的,還是司法院內部的自己人(也是法官....)。
司法系統內的人際關係盤根錯節,一個小小的評鑑委員會,豈能三年評鑑一次就能拉下一隻恐龍?
不過忙了十幾年,終於換到一部法官法,總比沒有要好一點點。如果真的出了一隻大恐龍,司法院會怎麼動刀,我倒是很感興趣。
|
關於第一點,這部法官法並非首創,實任檢察官保障同於法官,法源在於大法官解釋釋字第13號,從那時起檢察官就享有與法官相同的保障。而且一直以來我國法官、檢察官一向考訓合一,除了最後分發所屬部門不同。
另外不知道閣下根據哪一點認定檢察官系統比法官糟糕,還想請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