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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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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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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認為不能以涉犯重罪作為羈押的唯一理由,認定運將沒有串證、逃亡之虞,裁定5萬元交保。裁定引發社會譁然,檢方不服,提起抗告。

高院合議庭以書面審理後,認為被告雖坦承與被害人性交,但極力否認性侵犯行,再加上被害人指證歷歷、被害人男友證稱曾聽聞被害人哭泣等證據,認為被告犯嫌重大。

高院合議庭認為,被告極力否認犯罪,想脫免重罪刑責,有滅證、逃亡之虞,因而認為一審交保裁定有誤,發回地院重裁。


事情鬧大了還不是要再搓圓仔湯

高院並舉最高法院曾做出的裁定,指出釋字665號解釋是要求附加考量被告除涉犯重罪,是否有相當理由認定有逃亡、滅證之虞;而重罪常伴隨逃亡、滅證高度可能,且趨吉避凶、脫免刑責是人的本性,只要涉犯重罪的被告有逃亡或滅證的或然率存在,就達到「相當理由」的認定標準,不需以客觀事實審酌

這個才比較像人話...
舊 2011-07-16, 01:24 AM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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