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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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MC
80條違憲的原因是違反憲法中的平等原則
哪裡違反?就是屬於罰娼不罰**那個地方,詳情請見憲法解釋釋字666號(666這對基督徒來說應該很諷刺)
嫌釋字666太難懂,要看白話文可見: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arning/teach/tpl091.pdf
因此,80條違憲並不是因為性產業違法,所以違憲,是因為罰娼不罰**這個違反平等原則
為什麼違反,我講簡單一點:參與嫖妓這件事情一定要有娼妓與嫖客這兩個角色,如果嫖妓是違法的,那為甚麼兩個角色受到的懲罰不一樣?
47條最主要是國際人權兩公約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九條
我是認為這是因為47條暫留嫌疑人不得超過24小時那個地方,不是不能留,而是說這條規定得太籠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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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娼不罰**,的確不公平,若要求平等,應兩者一起罰,而不是乾脆都不罰。
不曉得讓賣***合法化的理論為何?工作權平等嗎?這好像又遠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