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C果然頭腦清楚。咱們的法官,除非他自己作奸犯科(而且被活逮),否則就算是天皇老子還是馬英九都拉不下他。
因為咱們的憲法就這樣寫:
第八十一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現在一些改革團體在推動的法官法,就是要建立一個正常的法官退場機制,讓一些爛掉的法官能夠下台,而非繼續在
審判庭上荼毒百姓。
不過可悲的是,法官法已經推動了15年。你沒看錯,15年。還是沒在立法院通過三讀。2008年的立法院會期是最有
可能通過三讀的,偏偏當時擋掉法官法草案的,就是當今的國民黨團。
現在各種版本的法官法草案仍然在立法院企圖闖關。不過要支持哪種版本,大家眼睛也要張大點。有的版本的最終目的,
只是替特定團體(如:檢察官.....

)謀福利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