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Google表示不會更改它們的條款
瀏覽單個文章
blair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引用:
作者
bpoff
我心目中理想的做法是這樣..................那種小程式或是漫畫音樂之類的東西, 試用期設 15 分鐘其實合理.....不滿意的人多半會直接去盜版........那反正也賺不到錢就不要管他們了
假如說手機上出一個功能強大或是需要較長時間試用的東西, 就應該有較長的試用期.........例如手機上出 Photoshop 我覺得就給7天甚至30天也很合理.......
問題是商品種類日新月異,
法律通常光制定就要花上好幾年的時間,
然後如果跟立委本身的利益沒搭嘎,通常會不曉得要在立院躺多久...
簡而言之,在法律實務上要完全針對不同商品訂定不同的規範是極其困難的...
(要是事業規模夠大,然後給"豬公"們挿乾股的話,那當然又是不一樣的狀況
)
__________________
~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2011-07-15, 08:20 PM #
77
blair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blair
查詢blair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blair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