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iar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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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檢察官 蒐證舉證的不足,難道不能將嫌疑犯拘留,限期責成檢察官補足證據..??
輕易交保縱放嫌疑犯,後果誰來負責??
法 檢 的消極作為就無怠惰瀆職之嫌??
(這麼會踢皮球去踢世界杯阿)
以後交給電腦來判就好了 ! 要法官,檢察官幹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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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只有24小時,不能超過,這是受憲法保護的。
通常這24小時默契是警16檢8,而送到法院時,往往剩沒幾小時。
所以法院不能長期把人拘留,如果已到24小時限制,又不符合羈押之要件或無羈押之必要,自然就該放人。
再說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告在偵查中就被羈押的本就不多見,就因為這件上了新聞,就變成非押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