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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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ggun
那就照你解讀的,「在法律上面,不管你是誰,一律平等」,那為何法律罰娼不罰**違憲?在法律上不管你是誰(總統、市長、明星、男人,女人、、、)當娼,就罰,當**不罰。那為何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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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面有寫了
法律罰娼不罰**違憲是因為違背平等原則,詳情請見釋字666,如果覺得666號太難懂,我建議可以看以下的文件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each/tpl091.pdf
但還是嫌那個文件太難懂,我也不嫌麻煩的用白話文解釋給你聽
是說原本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他只有罰娼不罰**,這個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
為什麼?首先要搞懂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在維護甚麼?先看看法律
引用:
第八十條(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或媒合賣***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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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條要維護的就是所謂的「善良風俗」,很顯然,第80條之後的規定就是認為****易不是善良風俗,所以它要罰
然而憲法第七條的規定,在法律上人人平等,既然在法律上(請記住,在法律上)人人平等
今天有人進行了性交易,如果只有要賣的人(俗稱妓女、娼妓、龜公、老鴇...etc.)在路邊拉客,這條法就沒有問題,因為要賣的人他明顯的就是違反善良風俗,所以我們抓他、拘留他、罰他、收容他、還教他謀生技能都是合法的
問題是
如果今天這個****易多了一個角色,也就是買的人(俗稱**客),他參與了這個****易,那他當然也違反了善良風俗不是嗎?那在法律上面人人平等的原則下,為什麼買的人不罰?
這也是為什麼不罰**,會有違憲的疑慮
這樣可以理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