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或是 apple想要用甚麼經營模式是他們的事情, 在哪邊做生意本來就該遵守該地區的法律.
不然我是不是也可以說:
我在越南招員工最低薪資10k(假設), 到了台灣變成17880, 我要捍衛我的權利, 所以我只能給10k的薪資?
買賣東西都是顧客至上, google呢? 說撤就撤, 才不管你後面的使用者, 這種商人竟然還有人在護航護那麼大.
對開發商來說google/apple是客戶, 不是店家, 客戶當然可以不鳥店家的權益, 店家要生存自然有辦法達到客戶的要求, 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 商場不就這樣?
廠商可以不鳥客戶, 帶來的只是沒生意, 不然就是倒閉, 看看google,一副就是你買我的東西是應該, 不買我的東西是悲哀.....
再者, 既然出現7天這種大多數人都覺得不合理的法律, 怎麼沒人站出來要修法?修改跟世界接軌? 只會在網路嘴砲, 會稱為鬼島不是沒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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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我也是鬼島上的刁民, 只會在電腦前面嘴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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