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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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chome sucks
哪位專家解說一下、47條違國際人權兩公約的理由何在?感謝....
第八十條(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或媒合賣***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四十七條(覓保及留置) 違反本法案件情節重大,有繼續調查必要,而嫌疑人身分不明或無固定之住、居所者,得令覓保;其不能覓保者,得暫予留置。但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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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條違憲的原因是違反憲法中的平等原則
哪裡違反?就是屬於罰娼不罰**那個地方,詳情請見憲法解釋釋字666號(666這對基督徒來說應該很諷刺)
嫌釋字666太難懂,要看白話文可見: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arning/teach/tpl091.pdf
因此,80條違憲並不是因為性產業違法,所以違憲,是因為罰娼不罰**這個違反平等原則
為什麼違反,我講簡單一點:參與嫖妓這件事情一定要有娼妓與嫖客這兩個角色,如果嫖妓是違法的,那為甚麼兩個角色受到的懲罰不一樣?
47條最主要是國際人權兩公約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九條
我是認為這是因為47條暫留嫌疑人不得超過24小時那個地方,不是不能留,而是說這條規定得太籠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