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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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A.G.Y.O.O
社維法修正 ****易專區內娼**不罰
2011年07月14日 17:32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針對大法官會議宣告其中80條違憲、47條違國際人權兩公約,予以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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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專家解說一下80條違憲、47條違國際人權兩公約的理由何在?感謝....
第八十條(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或媒合賣***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四十七條(覓保及留置) 違反本法案件情節重大,有繼續調查必要,而嫌疑人身分不明或無固定之住、居所者,得令覓保;其不能覓保者,得暫予留置。但不得逾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