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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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wdopwrg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怎麼判都不可能低於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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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師會主張重傷致死...
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應該會判7~8年
大慨不用5年就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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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某方面來說..我不信任台灣的法官
我是贊成廢死的...(不過..請別把我劃到廢死聯盟那一邊)
原因是..因為有死刑..但是法官不敢判
於是就判半吊子的無期徒刑..然後關個幾年就出來...
然後犯罪又發生
如果..(個人觀點)
廢除刑期上限,刑期累加無上限
採嚴格一案一罰(想像競合算一案)
最重要的是..假釋認定(請參考刺激1995)
我相信..法官判一個人關30,40,50,60年...是不會有心理壓力的
至少..他誤判還有機會挽救..人打掉就沒了...
江國慶..沒翻案..誰曉得他是被冤枉的
還有陸正案...那一票被告..
各法官見解不同...於是就死刑-無期拔河...
如果關40年不得假釋...我想...法官應該會同意
陸爸爸..也大慨勉強能接受
被告..在這40年內..想辦法翻案...
法院只要先審上訴有無理由..再決定要不要重審
而不是用上訴來拖延執刑
然後每次再開庭..陸爸爸再被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