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級黑豬肉
我在這邊講並不是針對海關的貪汙,而是針對公務員的貪汙。
貪汙本身就是違法,但是除此之外,其實例如拿回扣搶標,只要該案的細節(例如建材合建築法規)有通過法案,只是價錢稍貴而已(政府的競標都是要最低價,但是最低價通常拌來的都是其他地方的缺失),那我是不介意。
以海關例子來講,要是塞張千元鈔票,就可以帶進來還沒通過磁撿但是國外已經安全上市的電子產品,我覺得沒什麼。但是毒品槍枝當然就大條了。
但是你說,這不就是會因個案來說,一整個不公平。對,這是一整個不公平沒錯,所以這個觀點我沒有要強加在任何人身上。我只說,假如這個公務員有在做事情(把關重要的)卻手腳不乾淨,我個人並不是很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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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邏輯只有莫名奇妙可以形容
如果把關是由公務員自己判定,那還要法律幹嘛?全部由執法人員自由心證就好了
法官也不用看法律法條了,想定罪就定罪,想無罪就無罪,判幾年也看自己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