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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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imhung
他們家人沒有享受貪污所得?這樣不算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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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是這麼寫的  ....
引用:
第 10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
前二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三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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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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