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lite Member | 
	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引用: 
	
		| 作者imhung 他們家人沒有享受貪污所得?這樣不算共犯? |  是這麼寫的     ....
 
	引用: 
	
		| 第 10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
 前二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三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