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鄉長
可以退和吃過再退並不相等.......
更何況鑑賞是出自於訪問買賣與實體買賣,買賣家兩方不對等的情況而設的法條
但食物即使是實體買賣也是只能先看再吃啊?很明顯吃了食物再退已經超出原本法律所設立的基礎立意
我覺得這個上法院不太可能贏啦,而且也沒聽過有人試過,不知有沒有鄉民自告奮勇一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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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注意到消保官自己都講說只要不是吃完或放到腐爛都可以退換貨嗎?!
而且基本上這並無違反當初的立法基礎
檢賞期的立法基礎是鑑於消費者無法從網購、郵購目錄中瞭解商品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所設立的
消費者對食品的需求是甚麼
不就是能滿足自己的胃口
如果我試嘗了一下發現不對味依照立法的基礎而言我本來就可以要求退貨不是嗎?!
這頂多只能算是當初立法、行政機關當初為了省事而搞出來的漏洞
不算違反立法基礎
引用:
消保會法制組簡任視察陳星宏表示,依網購定型化契約,上述業者退貨規則都不合規定,民眾如遇爭議可申訴調解。但民眾網購雖可享無條件退貨,也要善盡保存責任,曾遇到砂鍋魚頭吃到只剩湯底或生鮮食品擺到逾期腐壞後才要退貨,不適用七天內無條件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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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前面就說了現在是直接拿n年前用在郵購上的鑑賞期條款直接套用在網購上
卻忘了這2者所販賣的商品間的不同
以前郵購大多是賣禮品、文具、小東西...等 實用的物品
不是像現在網購一樣甚麼都賣 甚麼都不奇怪
所以對如食品、有版權之出版品(音樂CD、電影DVD、軟體)... 等 並無特殊之排除條款
全部適用於七天鑑賞期
當然行政單位並不是沒有發現這法條很畸形
所以日後行政院有提出修正草案
引用:
I 遠距通訊交易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得於受領給付後七日內,退回所受領之給付或以遠距通訊工具通知企業經營者之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消費者於締約前已檢視交易客體者,不適用之。
II 遠距通訊交易之客體為下列各款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交易客體之價格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金額以下者。
二、交易客體之價格隨金融市場之波動而為調整,非企業經營者所能控制者。
三、易於腐敗或過期之交易客體。
四、企業經營者針對消費者個人之指定或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給付之交易客體。
五、報紙、期刊或雜誌。
六、業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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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草案已經在立法院至少躺了5-6年了
要過的話 八成要指望Google把這件事鬧大一點甚至是把其他網路商城中沒有鑑賞期條款的外商一起拉下水
讓外國政府對我國開始施加些壓力才有可能才會讓立委們有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