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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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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Elros
是的
如果你買的是充電電池依目前法規絕對可以這要搞
(因為目前法規只規定網購、郵購業者該給予消費者7天鑑賞期 並無對商品範圍有任何的限制)
如果是普通電池你只能把其中一、二顆用到沒電
然後說這商品不合我的期望要求予以退費
全部用完的話 就算鬧到法院也可能被判定是惡意退費而無法如願退費
根本原因是台灣的立法機構很偷懶
直接把n年前適用於郵購的鑑賞期直接原封不動的套用在近來盛行的網購上
根本沒考慮到2者販賣的物品中可能會有的差異
就算是後續有人想到了想修法 也因為這法案根本不被重視而在法院裡一躺就是好幾年跟本不會有人去理會
因此這種荒唐的法條就會不斷被執行下去....

其實有限制的,就是你只能在合理的檢視情況下才能退,也就是說,七天並非完全無條件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http://www.cpat.org.tw/cpat/model_i...CONSULATENO=299

第十七條 (解除權不消滅之情形)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從這條可看出,電池用完是不行的,因為"檢查"並不需要用完它
把東西吃一吃說是為了檢查再退,恐怕也很難說服法官
舊 2011-06-29, 02:03 AM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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