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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牛肉麵店「難吃」 部落客判賠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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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meJo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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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細雨寒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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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創世紀
自己覺得難吃的料理不能表達自己的意見在自己的Blog?
這什麼邏輯?表達意見也要提出證據?什麼道理?
被告不妨要店家提出其生意
確實是因為該篇文章影響的具體證據。
好吃難吃是主觀意見
或許還能閃過
但如果說人家店裡髒亂、有蟑螂老鼠什麼的那就不是這麼一回事囉
這些總可以提出客觀證據的吧?
另外在用詞上有些技巧
例如加上「個人認為…」、「對我來說…」
這樣看起來就像是發表個人感想而不是攻擊性的文章
2011-06-28, 12:31 PM #
28
FlameJo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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