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評牛肉麵店「難吃」 部落客判賠20萬
瀏覽單個文章
老柏(第三)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116
引用:
作者
重建創世紀
自己覺得難吃的料理不能表達自己的意見在自己的Blog?
這什麼邏輯?表達意見也要提出證據?什麼道理?
被告不妨要店家提出其生意
確實是因為該篇文章影響的具體證據。
原來你的觀念是惡意中傷無罪喔
自己把那篇網誌備份和判決內容看清楚再來攪吧,該主角只去過一次,但是後來再經過那家店時不爽店家讓客人違規停車,然後就寫說它們家的東西很難吃有蟑螂所以被告
2011-06-28, 12:20 PM #
26
老柏(第三)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老柏(第三)
查詢老柏(第三)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老柏(第三)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