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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三)
*停權中*
 
老柏(第三)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116
引用:
作者重建創世紀
自己覺得難吃的料理不能表達自己的意見在自己的Blog?
這什麼邏輯?表達意見也要提出證據?什麼道理?
被告不妨要店家提出其生意
確實是因為該篇文章影響的具體證據。

原來你的觀念是惡意中傷無罪喔
自己把那篇網誌備份和判決內容看清楚再來攪吧,該主角只去過一次,但是後來再經過那家店時不爽店家讓客人違規停車,然後就寫說它們家的東西很難吃有蟑螂所以被告
舊 2011-06-28, 12:20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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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三)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