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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牛肉麵店「難吃」 部落客判賠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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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創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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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1
您的住址: 寰瀛一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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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覺得難吃的料理不能表達自己的意見在自己的Blog?
這什麼邏輯?表達意見也要提出證據?什麼道理?
被告不妨要店家提出其生意
確實是因為該篇文章影響的具體證據。
2011-06-28, 11:39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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