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今天大家看到這個判決很誇張,
但事實上,這情況是被告自己太天真自己搞出來這包的
刑事庭認罪都進去蹲了,你說民事庭法官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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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判決完就只有進去蹲or易科罰金,還有別的選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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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判決書來看,應該就三點,1.未減速慢行 2.未靠右行駛 3.未注意車前狀況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規定經過隧道要減速慢行,並沒規定時速要多少,
"「肇事時行車速率約達每小時10-20公里」等情(98年度他字第4200號卷第19頁),足見被告肇事前、後並未減速慢行。"
那判決書這樣寫我就不懂了...
時速10~20公里還不算減速慢行?
2. 判決書以"98年度他字第4200號卷"調查結果,認定告訴人血跡為碰撞地點,他字號這種調查結果有辦法查得到嗎?
畢竟血跡跟碰撞點是否相同,這點有很大爭議...意思是檢察官定生死?
3. 此招一出,天下無敵,突如其來發生才叫事故,不管注不注意都有可能發生,
由外在環境來判定駕駛行為,真的是天下無敵
以上是大外行的心得
ps. 想請教一下網友aerocat,光看新聞怎麼查詢各案的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