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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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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1
引用:
作者jean2005
台北市一名女子十多年前撿到台新銀行開出的本票2億多元
據我印象,十多年前應該還未有可請求十分之三報酬的規定

97年間,她多次向銀行表示,她可依法請求這十分之三的報酬,但遭到銀行的拒絕。

問題是事件發生是在十多年前產生的,三年前該女子像銀行請求十分之三報酬六千萬元應該是於法無據吧

況且本票可以作廢,又不是現金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27/1/2u10x.html

事件新聞如上連結


有報案嗎

應該有報案才能請求

損失6千萬銀行應該會選擇報遺失作廢
 
舊 2011-06-28, 01:04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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