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升龍霸
酒駕從來不是車禍鑑定的依據,這以前就有滿多的案例了。
之所以這樣,那是因為酒駕並不一定就是肇事的主因。
好比說一個人酒駕開車,但他綠燈經過十字路口,結果被一輛闖紅燈的人給撞了,
難道因為這個人酒駕,所以車禍的主因就要全推給他了嗎?
我想大家應該都知道全推給他是不合理的,因為他雖然喝醉了,但發生車禍並不是
他的錯,而是對方闖紅燈。
也因為酒駕和車禍是沒有絕對的關係的,因此在判定所謂的車禍對錯時,
都是根據現場的情形來判定誰對誰錯,誰應該負最大的責任,而不是考慮
誰酒駕與否。
而這案子的判決是「認定黃未靠右行駛、未減速慢行才發生車禍」,而不是騎單
車的過錯,我想如果開車的先依規定開車,我想車禍就不會發生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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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的
法官就可以不用參考
法官的「認定黃未靠右行駛、未減速慢行才發生車禍」就比較正確
原審法院送臺灣省台中縣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
雖指被告行經肇事地段欲駛出涵洞時,對左前方以較快車速
下坡右轉駛來之腳踏車屬不易防範,認被告無肇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