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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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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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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建
法院指出,一般銀行遺失本票後,可透過法律程序宣告本票無效,以免於損失,但卻需要花費3個月的時間。由於張小姐隔天就返還本票,讓銀行免於繁複的程序以及風險。法院最後認定,張小姐拾獲的面額,應該以這3個月的時間,所產生的利息大約250多萬元去計算,因此,法院判台新須支付張小姐75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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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不要吃相太難看...
平白得到75萬元也很不錯了~


很多人用力支持請求三成報酬的權利,就是以防自己將來有一天「撿」到別人東西時可以獲利....唉....。

我沒有提到道德喔...我個人道德不高尚, 請別砲我
舊 2011-06-27, 05:56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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